
不少同时做内销和外贸的工厂老板,了解到 1039 增值税免征政策之后,冒出一个风险极高的想法:把国内批发、内贸客户的货款,全部包装成海外出口订单,走 1039 个体户报关,想用这个方式少交甚至不交增值税、经营所得税。
这里直接给明确结论:“完全不可以”。虚构出口、把内贸转外贸套取免税政策,属于偷税行为。金税四期、海关、外汇三部门数据打通,穿透式联合稽查很容易识别这类操作,一旦查实,面临高额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依据国税总局 2015 年 89 号公告、海关总署 2019 年 221 号公告划定政策边界,拆解虚构出口的风险,给工厂划清合规底线。
政策写得很清楚,1039 的免税优惠,只给到真实跨境出口的货物。
海关总署 2019 年 221 号公告对市场采购贸易的定义: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向境外出口,货物实际离境,销售对象是境外采购商。
国税总局 2015 年 89 号公告同样明确,享受免征不退的货物,必须是真实报关出境、具备境外交易背景的商品。内销货物、没有出境的货物,不在免税范围里。
一句话总结 1039 免税的硬性前提:货物真实出口、销往海外。
货物不出境、没有真实海外买家、没有跨境外汇回款,强行包装成出口,就是虚构贸易背景、骗取税收优惠。
这类虚假业务,系统会通过三处硬伤自动预警:
货物流断层,货物只是在国内仓库交付,没有海运、空运、陆运出境舱单和提单,海关单一窗口查不到离境记录;
资金流矛盾,所谓海外货款只是国内账户互相转账,没有跨境外币汇入,外汇系统没有对应的收汇备案;
单证全部造假,外销合同、海外采购商信息、平台组货备案都是伪造的,报关信息和真实交易脱节。
金税四期自动比对海关出境记录、跨境外汇流水、个体户申报收入,数据对不上,直接标记高风险,启动稽查。
一旦虚构出口被查实,处罚是叠加的。
税务这边,会取消免税资格,对应货值视同内销,补缴 13% 增值税,追缴经营所得个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 0.5–5 倍罚款。货值高的案子,损失远远高于原本要交的税费。
海关层面,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虚构报关、伪报贸易性质可以处以罚款,直接撤销个体户的市场采购备案资质,纳入海关失信名单,以后再也不能用 1039。
外汇监管上,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构造资金往来,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金额 30% 以下罚款;金额较大的,移送公安,涉嫌逃税、逃汇刑事犯罪。
珠三角已经有不少百货、五金工厂有同类稽查判例,法人、财务都要承担责任,失信记录长期留存,影响后续招投标、银行授信和进出口业务。
内外销工厂正确的做法,是两套业务彻底切割,独立主体分开运营。
真实海外出口订单,用试点园区注册的 1039 个体户操作,货物正常报关离境,海外客户美金直接汇入个体户外币对公账户,按季度申报个税,享受增值税免征。提单、合同、收汇水单全部留存归档,也可以委托供应链代办全套流程,如实录入组货和物流信息。
国内内贸批发订单,单独用有限公司或者内贸个体户承接,正常开票、按期申报增值税和经营所得税。
硬性要求:客户、货物、资金账户、账务全部隔离,不随意互转、业务不交叉。
供应链也会在接单时前置风控,逐票核验出境物流、海外买家真实性,拒绝承接没有真实出境背景的虚假报关。
再整理大家常问的几个问题。
问:样品留在国内,单纯走 1039 报关冲成本,算不算虚构出口?
答:算。样品没有离境,缺少提单,不满足出口条件,不能适用 1039 免税,按内销处理。
问:海外买家在国内收货,货不出境,可以走 1039 免税吗?
答:不行。判定标准是货物是否实际出境,不是买家国籍;货留在境内,交易属于内贸。
问:已经违规把内贸报成出口,注销个体户能不能消除风险?
答:不能。海关、税务记录长期存档,涉税追溯一般 3 年,重大案件延长至 5 年。注销主体抹不掉历史记录,建议立刻停止违规,主动自查区分收入。
问:注册两个个体户,一个做内贸、一个做 1039 出口,是否可行?
答:合规可行,前提是业务、资金、客户严格隔离,不转借账户、不混装货物、不人为转移收入。
问:货物正常出口,只有少量尾款走国内账户转账,会直接认定虚假出口吗?
答:整柜货物全部出境,大部分货款是境外外币汇入,少量国内尾款备好书面说明、提单、合同,风险可控;如果全部货款都是国内人民币转账,没有跨境外汇流入,极易被判定虚假出口。
最后三条红线,千万不要触碰:
严禁把国内内贸货物、内贸资金包装成 1039 出口;
每一票 1039 报关,必须有完整出境物流单据 + 境外跨境收汇流水;
内外销业务分开独立主体运营,货、款、账目不能交叉混用。
1039 免征增值税,是国家扶持真实跨境出口商家的红利,不是用来规避内销税费的工具。
多部门数据互通之下,这类灰色操作暴露概率越来越高。只有分清内销外销,主体独立、规范做账,才能长久安稳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