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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发票“失控”,下游企业连环“买单”,损失该由谁担责?
2026/05/21 11:36:30 发布

金税四期”天网之下  

——上游发票“失控”,下游企业连环“买单”,损失该由谁担责?  

【热点新闻】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失控发票”风暴来袭  

2026年,金税四期系统全面上线,税务大数据监管实现24小时全天候智能预警,企业资金流水、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均联网核验。与此同时,一场“发票风暴”正席卷众多企业。  

今年3月,上市国企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78)发布公告:因上游三家供应商虚开发票,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补缴及退回税款合计超4000万元,预计影响年度净利润约3098万元。东方创业的案例并非个例——在税务大数据的“天网”下,上游供应商发票违规引发下游企业被动补税的情况层出不穷。  

那么,企业业务真实、发票由对方开具,自身无任何过错,却被迫补缴巨额税款,这笔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能给出答案。  

【案例精读】商场专柜的发票“地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2020)粤0113民初1435号),展现了“失控发票”如何让一家正常经营的商场被迫补缴近35万元税款。  

原告广州海印又一城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大型商场,引入被告佛山市庆靖番服装有限公司设立品牌专柜,双方签订《商品销售合作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要求,或在税务检查时被发现问题,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然而,自201712月起,税务机关两次通知原告:被告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失控专用发票”是指开票方未按期申报纳税、走逃失联等原因,导致已开具发票被税务系统标记为异常状态。原告被迫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349,411.26元。经多次催告被告处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发票失控,开票方全额赔偿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函复确认:被告向原告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额合计349,411.26元。  

法院认为,合同中“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不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导致原告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并被迫补缴税款。最终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增值税损失349,411.26元,并支付自2018328日起的逾期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律师解读】企业如何防范发票“连带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在环环相扣的市场链条中,没有企业能独善其身。即便自身业务真实、无主观过错,也可能因上游发票问题承担巨额税款损失。对于企业而言,需从以下四方面重点防范:  

第一,严把供应商准入关。引入供应商前,核查其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信用中国”、电子税务局等官方渠道查询纳税信用等级及经营异常情况。对大额、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建议实地考察其实际经营能力,避免与“空壳公司”合作。  

第二,完善合同发票条款。本案中,原告成功追偿的关键在于合同明确约定:“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要求,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建议企业在商务合同中增设“发票合规条款”,明确因对方发票问题导致的税款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并约定有权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抵扣。  

第三,确保“四流一致”。企业在采购交易中应确保“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四流一致”,并完整留存采购合同、物流运单、货物验收单、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原件等全套交易凭证,为后续主张“善意取得”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四,做好风险应急预案。一旦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发票异常的通知,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暂停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及付款;整理全部交易证据,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被认定为“善意取得”,避免被定性为偷税;及时向开票方发送书面追偿函,启动追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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