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抵扣增值税,进货无需发票”——不少企业主曾抱有这样的认知。然而在2025年金税四期全面实施的当下,这种观念已沦为致命的认知误区。近期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密集通报稽查案例,“有销无进”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被查处的首要原因,补税罚款金额从数万至数百万不等,部分企业负责人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本文结合权威案例与法律依据,深度剖析“有销无进”的致命风险,并提供高实操性合规方案。
一、两大典型案例警示:“有销无进”的代价远超想象
案例一:邯郸某建筑设备租赁企业暴雷!该企业明确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税务核查却发现连续11个月仅开具租赁发票,进项凭证中既无塔吊、吊车等核心设备的购进凭证,也无设备租赁相关票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长期为零。更异常的是:该企业一年内4次变更注册地址,11次更换办税人员,登记经营地址经查为虚假场所,资金流存在明显“快进快出+资金回流”痕迹。最终税务机关认定其虚开发票5792.4万元,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负责人面临刑责。
案例二:池州某老板拆分收入反噬自身!为享受季度30万元免税政策,该老板注册85家个体户,将大额收入拆分至各户,每季度开票额精准“卡线”免税额度。此举迅速触发金税四期预警——85家企业法人相同、部分注册地址重合、开票品目高度一致且均无进项凭证。税务机关认定其通过关联企业虚增交易拆分收入构成偷税,追缴税款及罚款339.74万元,85家个体户全数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这两起案件正是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监管模式的缩影。系统通过整合发票、资金、工商、物流等数据,可精准捕捉“有销无进”“进销不符”“关联开票异常”等风险点,企业“裸奔式”开票已无处遁形。
二、五大法律风险详解:每条皆有法可依
部分企业主误判“有销无进”仅需补税,实则潜藏行政乃至刑事风险,均对应明确法律条款:
1. 涉嫌虚开发票触犯《刑法》!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税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超1万元或税款超5000元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无期。“有销无进”因缺乏业务凭证,税务机关可直接推定业务虚假,企业难以自证清白。
2. 企业所得税税负激增!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发生支出需凭合规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虽不抵扣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需以收入减成本后的利润计税。无合规进项发票将导致成本无法扣除,利润虚增使税负飙升。例如:某企业收入100万元,实际成本80万元,因无进项发票需按100万元利润缴纳25万元所得税(非小微企业),较正常缴税5万元暴增4倍。
3. 高额行政处罚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若“有销无进”伴随偷税行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将处少缴税款50%-5倍罚款。
4. 企业注销受阻列入异常户!当前税务注销实施“穿透式审核”,存在“有销无进”且无法合理解释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拒绝办理注销。长期未处理将被列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将面临高消费限制、新企注册禁令,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5. 民事维权丧失凭证!未索取发票的企业,遇货物质量、数量纠纷时将因缺乏交易凭证难以维权。曾有食品批发企业因未取进项发票,收到10万元过期食品后无法索赔,最终自担全部损失。
三、2025合规指南:三核心动作+二避坑要点
金税四期时代,“合规”是小规模企业唯一出路。规避“有销无进”风险需落实三大核心动作:
动作一:进项凭证应取尽取,备齐佐证材料。所有经营支出均需索取合规发票。销售方为自然人时,可要求其代开普票;特殊场景无法取得发票(如零星采购),须留存“三证”:采购合同(载明品目、数量、金额、付款方式)、资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备注用途)、收款凭证(含收款方身份信息、采购明细及金额)。
动作二:确保进销逻辑高度匹配。销项发票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须与进项凭证严格对应,严禁“进项钢材销项开办公用品”等异常开票。商贸企业尤需建立进销存台账,清晰记录货物购进、销售、库存动态,确保开票信息与实物匹配。
动作三:摒弃“卡线开票”思维。为享免税政策刻意将季度开票额控制在30万元(或45万元)临界点的行为,极易被系统标记高风险。金税四期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规模、行业利润率、上下游关联等信息判断开票合理性。企业应遵循“真实发生、如实申报”原则,超免税额度后正常纳税反而降低稽查风险。
同时须规避两大雷区:一是勿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同一法人、地址、IP下的企业将被自动关联核查触发预警;二是新企业避免短期内大额开票,无进项支撑及经营场景佐证的新企若突发大额开票,将直接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四、特殊场景说明:两类合法“无进项”操作及凭证要求
并非所有“无进项”均属违规,下列两类情形合法但需留存证明:
1. 零星采购≤500元: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向个人小额采购(单次/单日累计≤500元)可以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需注明收款方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等信息。
2. 自产自销个体经营者: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作坊销售自制产品等无上游采购环节的情形,需留存生产记录(种植日志/生产台账)、销售凭证(出库单/收款记录)等证明货物系自行生产。
结语: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合规经营。“有销无进”看似省去索票麻烦,实则埋下补税、罚款、刑责的定时炸弹。2025年税务监管将更趋精准严格,企业与其心存侥幸,不如主动规范进项管理、梳理业务流程。唯合规者,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