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分拆收入的法律界定与风险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若伪造、变造、隐匿或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均属偷税行为。对于偷税者,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减少,且无正当理由;
2. 居民个人控制,或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3. 个人通过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税局检查分拆收入的六大核心手段
1. 大数据系统筛查:金税四期的“穿透式”监管
金税四期系统通过整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等数据,构建“一人式”“一户式”税务档案。系统将重点比对以下指标:
行业毛利率异常(如某企业毛利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成本费用率异常(如成本占比突然升高且无合理解释);
收入与成本匹配度异常(如收入下降但成本上升);
银行流水与申报收入不一致(如个人账户频繁收到大额转账但未申报)。
2. 资金流分析:追踪“资金回流”链条
税局将重点核查以下资金流向:
企业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异常转账(如频繁对私转账且无合理用途);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如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未归还);
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如微信、支付宝流水未全部入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上下游协查:构建“证据链”闭环
税局将通过以下方式核查业务真实性:
向供应商、客户发函协查(如要求提供合同、发货单、物流凭证等);
调取银行流水验证“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
核查关联方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4. 实地核查:穿透式检查“账外账”
税局将重点检查以下场所和资料:
企业仓库、经营场所(核查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差异);
个人住宅、办公室(核查未入账的现金、合同、单据);
电子数据(如电脑中的Excel表格、聊天记录等)。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发票管控:虚开发票的“致命打击”
税局通过以下方式识别虚开发票:
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如商贸企业开具大量“咨询费”发票);
发票流向异常(如同一IP地址集中开具大量发票);
发票税率与行业不符(如服务业企业开具13%税率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 社保与个税联动:破解“工资拆分”迷局
税局通过以下方式核查工资拆分:
比对社保缴纳基数与个税申报工资(如社保基数为1万元,但个税申报工资仅为5000元);
核查企业工资表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如工资表显示员工人数为50人,但银行流水仅显示30人);
识别“虚假员工”(如员工身份证信息无法通过公安系统验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总之,在检查过程中,数据交叉验证、疑点集中与线索分类是常用手段,涵盖证照、资产、用工、交易及关联等各个方面。企业若有分拆业务的打算,务必提前准备,谨慎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