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定义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兴贸易方式,自2014年11月在浙江义乌落地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已在全国39个市场集聚区复制推广,有效激发了我国外贸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国外贸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官方文件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备案
01企业备案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02商品备案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完成商品备案。对经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Part 2 发展历程
2013—2018年
2013年至2018年,商务部等七部门共分4批次批准14个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业务,涉及石家庄、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拱北、成都等10个直属海关辖区。
2020年以来
2020年9月,商务部再次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共有17个市场获批。2022年9月,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等8家市场。
Part 3 监管要求
(二)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PS:有的地区已支持异地申报。
(四)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Part 4 政策优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2)实施检验检疫的;(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小批量单一出口商品(同一HS编码),可实施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帐:1. 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2. 重量不超过50公斤。
(三)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适用通关一体化模式: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采购地海关应与市场所在地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四)配备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的现场,适合机检查验的,优先选择实施机检查验,实行非侵入式查验。对于简化申报的报关单,归并申报的商品项按“章”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