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出口”是出口报关行业中众所周知的隐秘操作,它代表了一种特殊的出口业务模式,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尽管这种模式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了便利,但它同样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跨境出口贸易领域,许多企业主都拥有长期合作的货运代理渠道。他们只需准备货物,而货运代理则会提供所有必要的报关文件,并协助完成报关手续,确保货物顺利出境。这种企业通过其他有出口权的企业名义进行出口的模式,也被称作“买单出口”。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买单出口可以省去复杂的报关流程,简化出口程序。
企业选择买单出口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没有出口经营权、货值较小或退税率不高而选择不退税直接买单出口更为便捷、购进原材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以及为了节省运费而在异地买单出口等。
面对类似的出口难题,许多货主会选择通过买单出口的方式将货物出口。
例如,真实货主甲所在的A公司没有出口经营权,无法直接报关出口。如果申请出口权,企业将无利可图,而买单成本更低。因此,货主甲联系了货代乙,请求其协助进行买单出口。
同时,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丙也找到货代乙,表示B公司需要货柜信息用于出口报关。
货代乙向货主甲提出,如果甲能提供货柜信息给B公司,B公司不仅能提供抬头报关,帮助甲将货物如期出口到国外,还能给予甲一定的费用补贴。
对货主甲而言,这不仅意味着货物可以顺利出口,节省了报关费用,还能额外获得一笔好处费。
于是,货主甲便将货柜信息提供给了B公司,从而获得了一笔意外之财。
总的来说,基于各种原因,真实货主选择不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而是请求货代选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抬头进行申报出口。这表明出口贸易市场上存在大量“无主”货物,需要被挂名出口。
那么,为什么有些企业愿意提供抬头给真实货主出口货物呢?
可能的原因包括增加流水以利于融资、向特定地方政府申请出口补贴,或是为了获得出口退税。
真实货主进行买单出口并不一定会涉及刑事犯罪,除非货物本身有问题、单证有问题,或者涉及骗税、逃税等重大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单位才会追查到真实货主。
在大多数情况下,买单出口的真实货主在案卷中仅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货主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买单业务涉及退税,企业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那么必然涉及法律风险。如果查明确实与真实货主有重大关联,那么涉案风险是无法轻易排除的。
同样,企业利用买单数据向特定省份申领政府出口补贴的行为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部分办案机关甚至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此类案件,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定其他罪名,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起诉决定结案)。作为真实货主,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买单出口申领政府出口补贴,涉案风险同样不能排除。
此外,真实货主还可能面临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的法律风险。
以真实货主甲所在的A公司为例,他们联系货代乙帮助其进行买单出口。由于买单出口不能使用公账,因此他们制作了一套内账。货主甲利用自己控制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隐匿的销售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款。最终,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因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该公告第六条明确指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