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报关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报关方式,其核心在于无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完成出口手续。
即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购买或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出口报关单证(如报关单、核销单等),以该企业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行为。
实际上,实际出口方并不直接参与报关流程,而是通过第三方(如报关行或货代)进行操作。
尽管这种方式被广泛使用,但本质上仍属于不合规的灰色操作。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
对于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公告的《解读》中,官方指出,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
《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买单报关是中国外贸发展初期因政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催生的过渡性手段,
随着合规替代方案的普及,这一模式必然会逐步退出贸易舞台。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商品(如义乌小商品城、广州花都皮革城),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免税不退税:无需增值税发票,按“不征不退”原则简化税务流程。人民币结算:允许以人民币收汇,规避外汇管制。混装申报:多品类商品可按大类合并申报,降低报关复杂度。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如亚马逊、速卖通)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通关的B2C出口方式。
清单核放:企业推送订单、支付、物流“三单”信息至海关系统,快速放行。汇总退税:定期汇总生成报关单,凭此申请退税(需提供采购发票)。适用场景:小包裹直邮(如亚马逊FBM、独立站直发)。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出口的B2B模式(比如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达成订单后,整批货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