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1 定义
市场采购贸易是专为专业市场打造的外贸新业态,2014 年 11 月于浙江义乌落地试点。经过多年实践,现已推广至全国 39 个市场集聚区,持续激活外贸经营主体,助力外贸稳增长。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21 号公告
1.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货值上限 15 万美元。
2. ❌ 以下商品不能走市场采购贸易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不适用商品。
市场采购贸易基础流程
01主体备案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按海关要求完成收发货人海关备案。
02商品备案
商品信息录入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通过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经确认商品,海关按 1039 模式监管。
Part2 发展历程
2013—2018 年:商务部等七部委分 4 批次批复 14 个试点市场,覆盖石家庄、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拱北、成都等 10 个海关辖区。
2020 年 9 月:试点再次扩容,新增 17 个市场。
2022 年 9 月:再新增 8 处试点,包含天津、河北唐山、吉林珲春、黑龙江绥芬河、江西景德镇、重庆大足、新疆阿拉山口、乌鲁木齐边疆宾馆等市场。
Part3 监管要求(重点必考)
1. 经营者须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经营者备案,并完成海关收发货人备案。
2. 商品信息经市场采购认定体系确认,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数据联网,海关按 1039 实施监管。
3. 原则上,1039 出口商品在采购地海关申报(部分地区开放异地申报)。
4. 需要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企业要建立供应商管理、质检验收、商品溯源制度,提供经营、仓储场地资料,出口前向采购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5. 经营者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有监管或证书要求的品类,必须满足国内法规以及双边贸易协定要求。
Part4 政策优势
(一)多品类货物支持简化申报
同一份报关单商品品种≥5 项时:
1. 货值排名前 5 的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逐项申报;
2. 剩余商品,按照税则 “章” 归并申报;以每一章内货值最高商品的 HS 编码作为归并税号,货值、数量合并统计。
简化申报排除品类:
1. 需要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
2. 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
3. 海关另行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货物
(二)小额单品快速检验检疫
同一 HS 编码的单一商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自动审单、快速出电子底账:
1. 货值≤1000 美元;
2. 重量≤50 公斤。
(三)支持通关一体化
市场采购出口可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采购地海关联合地方政府,依托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四)优先机检查验
具备大型集装箱 / 车辆检查设备的现场,优先采取非侵入式机检查验;简化归并申报的报关单,按 “章” 实施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