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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出口退税,真实货主会受到牵连吗?
2025/03/13 11:34:16 发布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通常呈现出链条化的特征,涉及多个环节。常见的手法如买单配票申报退税,通常包括先买单、配票,再到买汇等步骤,这一过程中会牵涉到多名参与主体。仅就买单环节而言,涉及的人员可能包括货代企业、报关公司、炒单人、真实货主等。对于真实货主,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各异:有的案件将其作为证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案件则将其作为骗税共犯定罪量刑,还有些案件办案机关会综合案件情况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真实货主为了追求利润而卖单,可能会陷入危险的境地。买卖单证能够成立的前提是真实货主的出口业务无法申请退税或不需要退税,这种情况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较为常见,存在于那些没有出口退税资格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中。市场上存在大量无主货,可以被挂名,而买单企业有挂名的需求。炒单主体会向真实货主传达买单意向,并为每条货柜信息提供补贴。真实货主为了赚取这部分利润,可能会使自己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以张三为例,他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没有实际出口销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虚开甲市出口商品发票,张三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向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的王五(炒单中介)以及买单货主李四等人购买其公司的货物出口信息,并以A公司名义进行报关出口。货主李四所在的B公司是一家生产免抵退税的正规企业,其产品放在甲市仓库无法办理出口手续,需要运回乙市并从乙市申报,这会产生许多费用,也难以保证如期出货。某日,报关业务员王五向李四提出,如果李四能将货柜信息提供给A公司,不仅能帮助李四顺利将货物出口到国外,还能给李四一笔好处费。

李四明白A公司的用意,知道A公司是为了获取出口退税,但他认为自己并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且还能在顺利报关出口的同时获得意外之财。为了赚取费用补贴,李四将货柜信息提供给了A公司。A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最终,法院认为李四在明知A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销售出口的情况下,为A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李四对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真实货主往往并不知情,没有意思联络,这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真实货主李四所在的B公司从事服装生产,由于没有出口权,不能直接报关出口,通常会委托货代C公司全权处理出口事宜。货代公司与真实货主达成协议:对出口事宜一价全包,货主只需负责准备出口货物,订舱、报关等事宜均由货代公司负责。至于货代C公司如何办理报关,李四及B公司并不清楚,也从不过问。

然而,货主李四没想到的是,自己也被别人买单了。

货代C公司在代理出口货物运输及报关过程中获取的货主不需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被套用在买单企业A公司的报关资料上,并安排假报出口,获取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报关单等单证资料给A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根据出口单证证明材料、真实货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涉案的出口货物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出口货物与涉案退税企业没有关联,货代C公司及A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李四作为真实货主,对于他人实施的骗税行为并不知情,也未获利,在案件中仅是证人身份。

一旦买单骗税行为被发现,办案单位很可能会根据线索追踪报关单证背后的真实货主。对于真实货主,如果不知情、不参与、不关心退税事宜,涉案风险较低;但如果明知他人通过买单出口骗取退税仍提供帮助,并因此获利,那么涉案风险将变得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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