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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1:41:09 发布

许多卖家可能对1039市场采购”贸易有所耳闻,但对其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并不完全了解。今天,我们将针对卖家们提出的问题,深入探讨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模式的政策细节。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1039模式”。这一模式是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基于跨境电商与边民互市贸易的特点和监管模式,共同推出的新型贸易方式。它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因此也被称为“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指的是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每份报关单的货值上限为1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由此可见,要使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特定的市场和人群两者缺一不可。那么,哪些地方的采购才符合要求呢?

目前,全国有39个城市和地区被指定为1039市场采购试点。这些试点市场通常是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具有互补性、替代性的商品。自2013年商务部在浙江义乌启动试点以来,已陆续增加了多个试点城市。

了解了哪些市场可以进行1039采购,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以符合条件的身份进行采购?

市场采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循以下简易流程:主体备案——交易登记——组货装箱——出口申报——交易完成收结汇。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对于转关运输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出境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例如,如果跨境卖家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进行商品采购,则应通过深圳市场采购贸易信息平台向龙岗区商务局(专职机构)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在福中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最后在布吉海关进行货物出口申报。

请注意,部分地区已支持异地申报。

外贸易经营者需对其申报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他们还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确保出口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双边协议的要求。

那么,哪些商品不适合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1039模式有哪些优势呢?

免增值税: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单票1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可以免征增值税,无需办理出口退税,从而节约成本。

通关便利: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拥有单独的监管代码1039”,简化了申报流程。对于每票报关单商品超过10种的出口商品,可享受海关24小时全程电子通关、简化申报和智能卡口验放。此外,实行报关单简化归类办法,只需对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进行申报。

收汇灵活: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外汇结算。允许多主体收汇,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允许出口外贸公司、市场供货商、境外采购商、采购中介等贸易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根据贸易背景进行收汇结汇。

1039模式”的免增值税、通关便利、收汇灵活等特点,特别适合“单小、货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对于从事小批量、多批次外贸业务的跨境卖家而言,这将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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