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解读
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扩大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
1.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规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2.市场采购贸易的优势?
一是免征增值税,市场集聚区内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是解决市场商户“单小、货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中小微个体商户均可参与外贸出口,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通关便利,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在五种以上的可实行简化申报,深圳市场采购贸易可采用一体化模式通关。
3.哪些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规定,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目前商务部等七部委发布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包括: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2.《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5.《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6.《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7.《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8.《兴奋剂目录》
9.《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1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1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1.市场采购的简易流程是怎样的?
主体备案→交易登记→组货装箱→报关单提交→交易完成收结汇
2.怎样进行经营主体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申报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3.报关单简化申报怎样操作?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1.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报关单填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修订)的要求。
2.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货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也相应归并。
3.采用简化申报,应在商品清单中列明与归并项的对应关系。
但有以下情形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当然,在市场采购贸易时
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哦
1.需要在出口申报前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
对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在采购地或者产地实施检验检疫。
选择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选择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应在出口申报前向商品产地所在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2.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相关职责有哪些?
依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
3.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海关将严格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实施海关监管,释放改革红利,实施“简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便民程度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健康有序发展。